您好,欢迎访问爱游戏-体育app|全站下载!​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图片名

全国服务热线:0577-65809763

产品展示

电话:0577-65809763

邮箱:845063719@qq.com

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168号

产品展示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展示

海口市城市处理相对会集行政处置权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30 来源:爱游戏-体育app|全站下载 1 次浏览

  (2006年6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2006年8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榜首条 为加强城市处理,进步行政法令水平和效能,维护城市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海南省海口市展开相对会集行政处置权试点作业的复函》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处理行政法令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市城管法令部分)担任本办法的施行。区城市处理行政法令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区城管法令部分)按照规则的权限,在本辖区内相对会集行使行政处置权,并承受市城管法令部分的事务辅导和监督。

  市、区城管法令部分(以下总称城管法令部分)能够托付依法建立的城市处理行政法令安排承当城市处理相对会集行政处置权的具体作业。

  环卫、规划、园林、建造、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各自责任合作城管法令部分做好城市处理相对会集行政处置权作业。

  第四条 城管法令部分会集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处理、城市规划处理、城市美化处理、市政设备处理、修建市场处理、燃气处理等方面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行政处置权,及环境维护处理、公安交通处理、工商行政处理等方面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部分行政处置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行政处置权相对会集行使后,有关行政主管部分不再行使已由城管法令部分会集行使的行政处置权;依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置决议一概无效,并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一)未及时铲除修建物、构筑物上违法粘贴的纸张或涂写的痕迹的,对其所有人、运用人或处理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赞同在人行天桥、立交桥和其他桥梁、大街两边人行道上铺排摊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临街修建物上建立、封闭阳台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临街修建物上设置的遮阳篷以及临街修建物的阳台和窗野外堆积、吊挂物品不契合城市容貌有关规则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临街修建物、公共设备以及树木上涂写、描写、粘贴或晒晾、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别离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经赞同用作发布广告的载体搁置时不发布公益广告的,招牌、广告牌破损或运用不规范文字,逾期不改正的,别离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沿街修建物、雕塑及市政、共用、供电、通讯、防空等设备未按规则坚持无缺、整齐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不按规则对城市临街的修建物立面及构筑物、设备进行清洗、粉刷或许润饰的,对其所有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赞同在路途及其两边公共场所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堆积物料,建立非永久性设备或许设置报亭、标语牌、读报栏、宣扬橱窗等构筑物的,以及虽经赞同但期满未及时整理或许撤除的,别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赞同或不按赞同要求在路途及其两边公共场所、临街修建物、构筑物上设置野外广告牌、招牌,悬挂条幅、气球等悬挂物的,以及虽经赞同但期满未及时整理或许撤除的,别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建造工程施工经赞同的占地作业占用期满未当即撤除整理的,临街建造工程施工未设置围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有下列违背环境卫生处理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期限改正,并予以处置: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号废弃物,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污水排放、倒泄到路途上的,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则办法、地址、时刻和其他要求倾倒日子废物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废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未按规则处理恣意丢掉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混入城市日子废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运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则要求进行隐瞒、封闭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形成走漏或遗撒的,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市区行进的车辆车身、轮胎带泥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建造工程施工进程中,未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或未设置冲刷设备,形成车身或轮胎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背规则养殖家禽家畜,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每日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随意丢放家禽、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身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维护作业发生的枝叶渣土未在当天铲除洁净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清疏水沟和下水道的污泥未当日清运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按规则搞好卫生责任区打扫保洁作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未按规则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厕所,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十六)未按规则放置日子废物搜集容器,或放置容器数量不行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私行搬移、撤除、封闭和损坏环境卫生设备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形成经济丢失的,责令补偿。

  (十八)环境卫生设备产权或处理单位,未按规则保养、修补、更新和处理环境卫生设备,形成环境卫生设备损坏污染环境,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运营日子废物搜集、运送服务的单位,未将废物运往指定的废物转运站、废物处理场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违背城市修建废物处理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期限改正,并予以处置:

  (一)处置修建废物的单位在运送修建废物时,未随车携带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的,或未按照规则的运送路途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转让城市修建废物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核准私行处置修建废物,或处置超出核准规模的修建废物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造单位、运送修建废物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修建废物混入日子废物或将风险废物混入修建废物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私行建立搁置场受纳修建废物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修建废物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废物、日子废物和有毒有害废物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进程中发生的修建废物,形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施工单位将修建废物交给个人或许未经核准从事修建废物运送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处置修建废物的单位在运送修建废物进程中沿途丢掉、遗撒修建废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随意倾倒、抛撒或许堆积修建废物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获得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而占用土地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土地。

  (二)已获得规划部分核发的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但私行改动现已核准的建造用地方位(或规模)而占用土地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土地,并移送规划部分依法撤消原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

  (三)已获得规划部分核发的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但私行改动土地运用性质的,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移送规划部分依法撤消其建造用地规划答应证。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中止建造,期限撤除修建物或构筑物及相关设备,并按违法工程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

  (三)侵吞现有的或许城市规划确认保存的城市公共绿洲、文物维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规模内,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或许不按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进行建造,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纳改正办法的,责令中止建造,期限采纳改正办法,按违法工程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暂时建造工程逾期未撤除或在赞同暂时运用的土地上私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建造的,提请发证机关撤消原暂时用地规划答应证,并责令撤除有关修建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损坏城市美化及其设备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或许处以5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责令补偿:

  (二)在大街树木和美化带规模内设置对树木或许美化带有严峻污染的运营摊点;

  (一)未经赞同或许未按赞同规划计划私行进行园林美化工程施工的,除责令中止施工、期限改正外,对建造单位处以美化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二)未按规则的期限完结美化工程的,对建造单位处以美化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三)毁林拓荒,损坏美化带或许苗圃的,除补偿丢失外,处以丢失价值5倍的罚款。

  (四)不合法侵吞城市绿洲的,或许虽经赞同暂时占用绿洲但逾期未交还的,除责令期限交还和补偿丢失外,并按占用绿洲每平方米每天处以10元的罚款。

  (五)私行改动城市绿洲运用性质,责令期限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按本条第(四)项的规则处置。

  (六)伤损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该古树名木相等价值的罚款;盗伐古树名木的,除没收其树木偿还所有者外,并处以该古树名木价值2倍的罚款。

  (七)私行采伐市区内树木的,责令责任者自备苗木在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指定地址栽活3倍的树木,并按所采伐树木价值处以3倍的罚款。

  (九)未经赞同或许未按赞同规划计划私行搬迁市内树木的,责令康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危害或许逝世的,应补偿丢失。

  (十)盗伐市区内林木的,除没收其林木、东西和用具外,责令责任者自备苗木在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指定地址栽活10倍的树木,并按所盗伐林木价值处以7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市政路途规划、施工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中止规划、施工,期限改正,能够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已获得规划、施工资历证书,情节严峻的,提请发证机关撤消规划、施工资历证书:

  (一)未获得规划、施工资历或许未按照资质等级承当城市路途的规划、施工使命的;

  第十六条 私行交付运用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城市路途的,责令改正或期限改正,给予正告,能够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或许期限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补偿丢失:

  (一)在路途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碾压炉灰、铁板,堆积、晒放、燃烧物品或焊接作业的;

  (八)在城市桥涵设备、照明设备、防洪设备规模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弃物、堆积物料的;

  (九)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倾倒废物、粪便、渣土等杂物或许将泥沙、水泥浆排入排水管沟内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许期限改正,并能够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补偿丢失:

  (一)未按照赞同的方位、面积、期限占用或许发掘城市路途,又未处理改动手续的;

  (三)发掘路面未按技能要求施工,或许占用发掘城市路途施工后未按规则整理现场,康复路面的;

  (四)产权单位对设在城市路途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许城市路途从属设备的残缺未及时补缺或许修正的;

  (五)私行在路途或许桥梁上行进履带车、铁轮车或许其他对路途、桥梁有危害的车辆的;

  (六)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或许私行在照明灯杆上架起通讯线(缆)、安顿其他设备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许期限改正,并能够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补偿丢失:

  (三)私行在城市路途上、排水管道上或许城市桥涵设备、防洪设备规模内建立修建物、构筑物的;

  (八)将未到达排放规范的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共用排水管道的;

  (九)私行在防洪设备防护带内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许在防洪堤堰、防潮堤岸、防洪墙、排洪道上装设机械装卸设备的。

  (一)建造单位将建造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规划、施工单位或许托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造单位将建造工程肢解发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能够提交国资部分暂停项目施行或许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建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许暗示规划单位或许施工单位违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下降工程质量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则将竣工查验陈述、有关认可文件或许答应运用文件报送存案的。

  第二十二条 建造单位违背规则,对应当施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施行监理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造工程竣工查验后,建造单位未向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移送建造项目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造单位未获得施工答应证或许开工陈述未经赞同,私行施工的,责令中止施工,期限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关于未获得施工答应证或许为躲避处理施工答应证将工程项目分化后私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关于不契合开工条件的责令中止施工,并对建造单位和施工单位别离处以罚款。

  前款规则的罚款,法令、法规有起伏规则的从其规则。无起伏规则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关于选用虚伪证明文件骗得施工答应证的,移送发证机关回收施工答应证,责令中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前款规则的罚款,法令、法规有起伏规则的从其规则。无起伏规则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关于假造施工答应证的,该施工答应证无效,责令中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榜首、第二款规则的罚款,法令、法规有起伏规则的从其规则。无起伏规则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许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能够提交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提交发证机关撤消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运用不合格的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许有不按照工程规划图纸或许施工技能规范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形成建造工程质量不契合规则的质量规范的,担任返工、修补,并补偿因而形成的丢失;情节严峻的,提交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对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设备和产品混凝土进行查验,或许未对触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提交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施行保修责任或许延迟施行保修责任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点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触及修建主体或许承重结构改动的装饰工程,没有规划计划私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修建运用者在装饰进程中私行改动房屋修建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背规则私行在施工现场拌和混凝土的,责令期限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践拌和运用量对运用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限额不逾越1万元。

  第三十五条 勘测、规划单位逾越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或许以其他勘测、规划单位的名义承包建造工程勘测、规划事务,或勘测、规划单位答应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包建造工程勘测、规划事务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好的勘测费、规划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能够提交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提交发证机关撤消资质证书。

  未获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予以撤销,按照前款规则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诈骗手法获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按照本条榜首款规则处以罚款,提交发证机关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勘测、规划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许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测、规划单位处合同约好的勘测费、规划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能够提交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提交发证机关撤消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勘测、规划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形成严峻工程质量事故的,提交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提交发证机关撤消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交发证机关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背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移送发证机关依法下降资质等级,责令歇业整顿;情节严峻的,可移送发证机关依法撤消资质证书:

  (一)未获得《监理请求赞同书》或许《资质等级证书》,私行承包监理事务的;

  (五)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许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从属联系或许发生运营性事务联系的。

  第四十条 未经注册,私行以注册建造工程勘测、规划人员的名义从事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能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测、规划单位或许一起受聘于两个以上勘测、规划单位,从事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活动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能够提交发证机关责令中止施行事务或许撤消资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事务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违背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移送发证机关按规则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峻的,移送发证机关依法撤消岗位证书:

  (四)承包运营施工和建材出售事务,或在政府机关、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给单位任职的。

  第四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事务中严峻渎职或许徇私舞弊的,移送发证机关按规则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峻的,移送发证机关按规则撤消岗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注册修建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差错形成质量事故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中止执业1年;形成严峻质量事故的,移送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资历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移送发证机关终身不予注册。

  第四十六条 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而不投标的,将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他任何办法躲避投标的,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能够暂停项目施行或许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四十七条 依法有必要投标的修建工程项目,投标人自行安排投标的,未在发布投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存案,或许托付投标署理安排进行投标的,投标人未在托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存案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未在中标计划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提交投标投标状况的书面陈述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在发布投标公告、宣布投标邀请书或许售出投标文件或资历预审文件后中止投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给予正告,依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投标人或许投标署理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其期限改正,依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投标文件或资历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中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作业日的;

  (四)依法有必要投标的项目,自投标文件开端宣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第五十一条 投标署理安排走漏应当保密的与投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状况和材料的,或许与投标人、投标人勾结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提请建造主管部分暂停直至撤销投标署理资历。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约束或许排挤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施行轻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一起投标的,或许约束投标人之间竞赛的,责令改正,能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向别人泄漏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称号、数量或答应能影响公平竞赛的有关投标投标的其他状况的,或许走漏标底的,给予正告,能够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引荐的中标提名人以外确认中标人的,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认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不按规则期限确认中标人的,或许中标告诉书宣布后,改动中标成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或许在签定合一起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许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给予正告,责令改正,依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告诉书宣布后,中标人抛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投标人签定合同的,在签定合一起向投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许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许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确保金的,投标人可撤销其中标资历,并没收其投标确保金。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彼此勾结投标或许与投标人勾结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投标人或许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的手法获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提请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撤销其1年至2年内参与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投标资历并予以公告,直至提请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运营执照。

  第五十七条 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别人名义投标或许以其他办法招摇撞骗骗得中标没有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提请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撤销其1年至3年内参与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投标资历并予以公告,直至提请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运营执照。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资产或许其他优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许参与评标的有关作业人员向别人泄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定和比较、中标提名人的引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的,给予正告,没收收受的资产,能够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请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撤销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历,不得再参与任何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进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许在评标进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施行责任的,给予正告;情节严峻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撤销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历,不得再参与任何投标项目的评标。

  第六十条 评标进程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从头进行评标或许从头进行投标,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评标规范和办法含有倾向或许排挤投标人的内容,阻碍或许约束投标人之间竞赛,且影响评标成果的;

  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别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别离转让给别人的,违背规则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作业分包给别人的,或许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晤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能够提请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歇业整顿;情节严峻的,提请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撤消运营执照。

  第六十二条 投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合同的,或许投标人、中标人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建造单位未供给建造工程安全出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办法所需费用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造工程中止施工。

  建造单位未将确保安全施工的办法或许撤除工程的有关材料报送有关部分存案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

  第六十四条 建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测、规划、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契合安全出产法令、法规和强制性规范规则的要求的;

  第六十五条 勘测单位、规划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

  (二)选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造工程和特别结构的建造工程,规划单位未在规划中提出确保施作业业人员安全和防备出产安全事故的办法主张的。

  第六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移送发证机关下降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 为建造工程供给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装备完全有用的稳妥、限位等安全设备和设备的,责令期限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租借单位租借未经安全功能检测或许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全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起设备设备、拆开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移送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的有关规则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出产处理安排、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或许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训练或许经查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作业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风险部位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装备消防设备和救活器件的;

  (五)未按照规则在施工起重机械和全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起设备查验合格后挂号的;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移用列入建造工程概算的安全出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办法所需费用的,责令期限改正,处移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时节、气候的改动,在施工现场采纳相应的安全施工办法的;

  (五)未对因建造工程施工或许形成危害的毗连修建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纳专项防护办法的。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移送发证机关下降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即投入运用的;

  (二)运用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全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起设备的;

  (三)托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施工现场设备、拆开施工起重机械和全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起设备的;

  (四)在施工安排规划中未编制安全技能办法、施工现场暂时用电计划或许专项施工计划的。

  第七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未施行安全出产处理责任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施工单位歇业整顿。

  施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行刑事处置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许按照处理权限给予撤职处置;自惩罚施行结束或许受处置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

  第七十五条 施工单位获得资质证书后,下降安全出产条件的,责令期限改正;经整改仍未到达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出产条件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歇业整顿,下降其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

  第七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施行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中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峻的,移送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资历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形成严峻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七条 违背本节规则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新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分审阅赞同,或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分批阅的,责令改正,期限补办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中止规划、施工,期限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现已获得规划,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峻的,提请发证机关撤消规划、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获得规划、施工资质或许未按照资质等级承当城市燃气工程的规划、施工使命的;

  第八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未依法安排竣工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私行交付运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处置。

  第八十一条 燃气企业未获得燃气运营答应证从事燃气运营活动,或许未经赞同私行建立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的,责令中止违法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赞同私行改动、歇业、歇业、分立或许兼并燃气供给企业及分销站点的;

  第八十三条 在燃气运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管道燃气运营企业未依据“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逼迫燃气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的,因故中止供气或康复供气时未按规则提早24小时告诉用户或许公告,或许接连中止供气48小时以上未采纳办法确保用户的日子用气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出售未经按要求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和检测后不契合本市燃气运用要求的民用燃气用具,责令中止出售,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运营燃气的,责令中止违法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营设备,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康复原状,补偿丢失,并可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未经燃气供给企业赞同,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设备的;

  第八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私行改动用户称号、扩大用气规模、改动燃气用处和设备、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备、管线、调压设备、计量表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盗用管道燃气的,私行敞开计量检定安排加封的燃气计量设备封印的,或许成心使燃气计量设备禁绝、失效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追缴气费,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燃气出产、储存、输配体系未获得动火证私行进行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时未在作业点周围采纳确保安全的阻隔办法和防范办法的;

  (三)在燃气管道及设备上构筑修建物、构筑物,搭棚、挖坑取土或许堆积物品的;

  (四)在随桥架起的燃气管道上跨设缆线及在铺设燃气管道的江河底邻近取沙、抛锚的。

  第九十一条 在建立清晰标识的燃气设备安全维护规模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康复原状,补偿丢失,并可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除消防等紧急状况外,未经燃气供给企业赞同,随意敞开或许封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

  第九十三条 燃气码头、气源厂、充装站、供气点及燃气输配设备,未设置契合国家规则的警示标志的,随意移动、掩盖、涂抹、撤除或许损坏燃气警示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燃气运送机动车辆在机关、库房、商场、影剧院、医院、校园邻近一百米内和人员稠密区停靠的,半途泊车时在周围五十米内接近明火,或许驾驭员和押运员一起离车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赞同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修建施作业业的,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暂扣施行违法行为的器械和东西,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市区噪声灵敏修建物会集区域内运用锤击办法施工桩根底的,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私行在城市市区噪声灵敏修建物会集区域内开办运营性质的露天歌舞厅、露天影剧院、露天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的,责令改正,暂扣违法运营的器件,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大街、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调理区、景色名胜区,未经赞同私行运用大功率的播送喇叭和播送宣扬车的,给予正告,能够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商业运营活动中运用高音播送喇叭或许采纳其他宣布高噪声的办法吸引顾客的,给予正告,能够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居民住宅区运用高音喇叭、聚众大声喧闹或许敲击用具,运用家具电器、乐器或许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没有操控音量或许采纳其他有用办法,对周围居民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正告,能够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市区内进行切开门窗、配钥匙等五金加工,或在已竣工交付运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饰作业,没有采纳其他有用办法,对周围居民形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正告,能够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采纳防燃、防尘办法,在人口会集区域寄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能够依据不同情节,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或许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采纳密闭办法或许其他防护办法,运送、装卸或许储存能够发出有毒有害气体或许粉尘物质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十)饮食服务业的运营者未采纳有用污染防治办法,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邻近居民的寓居环境形成污染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人口会集区域和其他依法需求特别维护的区域内,燃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废物以及其他发生有毒有害烟尘粉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咱人口会集区域、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邻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制止区域内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发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能够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责令消除影响,并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在城市路途、临街野外公共场所或居民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烧烤发生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在城市路途、临街公共场所从事修补车辆、清洗车辆等发生环境污染作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临街出售煤、水泥、石灰或许进行建造工程施工等形成扬尘污染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背机动车停放、暂时停放规则在城市路途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驾驭人不在现场或许虽在现场但回绝当即驶离,阻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100元罚款。

  (二)非机动车驾驭人在城市路途人行道上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正告或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驭人回绝承受罚款处置的,能够拘留其非机动车。

  (三)未经赞同私行在城市路途人行道上施划泊车位(线)或许设置泊车场的,责令改正,能够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对无固定场所的无照运营者,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对在城市路途及其两边野外公共场所发出印刷品广告及产品样品的个人,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榜首百条 城管法令部分施行行政处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置法》、《建造行政处置程序暂行规则》和《海南省行政处置听证程序规则》等规则的程序。

  榜首百零一条 城市处理法令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法令人员)施行公务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五)对乱粘贴等违法活动中用于联系事务的通讯号码进行语音和信息等办法奉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付出;

  (一)违法行为人在规则期限内施行行政处置决议的,所暂扣的物品和东西应予交还;

  (二)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施行行政处置决议的,由城管行政法令部分将暂扣物品移送财政部分按规则处理。

  榜首百零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区城管法令部分作出的行政处置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市城管法令部分受理;对市城管法令部分作出的行政处置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受理。当事人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榜首百零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城管法令部分及其法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有关部分应当按照责任权限及时处理。

  榜首百零五条 阻碍城市处理法令人员依法施行公务,违背社会治安处理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榜首百零六条 城市处理法令人员在法令活动中,违背法定程序的规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处理法令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榜首百零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分违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则,行使应由城管法令部分行使的相对会集行政处置权的,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置。

  榜首百零九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则的,按照城市处理相对会集行使行政处置权所触及的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