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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处理办法(2009年批改本)

发布时间:2023-01-12 来源:爱游戏-体育app|全站下载 1 次浏览

  (1999年7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68号文件发布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议》批改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

  榜首条为加强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散装水泥作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运用的处理作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担任全市散装水泥的开展、推行作业,并详细担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收缴作业。旅顺口区、金州区、县(市)散办担任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收缴作业。

  大连经济技能开发区处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担任处理范围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处理等作业。

  市及县(市)区有关部分应根据各自责任,帮忙散装水泥作业行政主管部分一起做好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处理作业。

  第四条水泥的出产和运用要遵循国家“约束袋装,鼓舞散装”的政策,进步水泥散装率,开展运用预拌混凝土和产品砂浆。

  第五条水泥出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渐完成水泥出产散装化。现有的水泥出产企业有必要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备和必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送配备;新建(含新建出产线)、扩建和改建的水泥出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则的散装水泥设备才能规范进行规划和建造,其散装设备才能有必要到达70%以上。

  第六条对水泥、水泥制品、新式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产品砂浆出产企业实施计算报表准则。水泥出产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水泥出产、出售状况报送散办;水泥制品、新式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产品砂浆出产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榜首个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季度水泥制品、新式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产品砂浆出产、出售状况以及运用水泥状况报送散办。

  第七条水泥制品、新式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产品砂浆出产企业应当悉数运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造工程项目,应当悉数运用预拌混凝土,并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中止现场拌和砂浆,悉数运用产品砂浆。中止现场拌和砂浆,悉数运用产品砂浆的详细期限由市及县(市)散装水泥作业行政主管部分确认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出产、出售、运送、运用水泥的单位,应逐渐添加和配套散装水泥设备和设备,做到规范化、系列化,确保技能费进、计量精确、安全可靠,契合环境保护和质量要求。

  水泥出产企业交纳的专项资金在处理费用中列支;运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本钱。

  (一)水泥出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本企业上月实践出售袋装水泥数额向散办交纳;

  (二)建造工程项目(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由建造单位在处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规划运用水泥量预交。其间,长海县的建造工程项目,由县财务部分代收。专项资金的入库和开销,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三)水泥制品、新式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产品砂浆出产企业运用袋装水泥的,应当于每季度榜首个月10日前,依照上季度运用袋装水泥数额向散办交纳。

  第十二条各散办于每月15前凭《辽宁散装水泥资金专用收据》,将收取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财务部分的专项资金帐户。

  散办能够托付有关单位代征专项资金,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3日前,将收取的专项资金上缴到散办。

  专项资金的代征手续费为实践代征缴入国库专项资金数额的千分之二,由财务部分按规则计提和拨付,归入预算处理。

  第十三条建造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检验后30日内,持有关部分赞同的工程决算书和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产品砂浆发票等运用散装水泥的凭据,向散办请求清退专项资金。散办和财务部分核实有关材料后,建造工程运用散装水泥到达百分之八十的,依照散装水泥实践运用量清退专项资金;建造工程运用散装水泥未到达百分之八十的,不予清退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归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当地国库,归入当地财务预算,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专项资金的征收、运用和处理应当承受财务、审计部分的监督。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算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开销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请求运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散办提交立项陈述,经散办审阅赞同后报财务部分批阅。请求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备、配备建造或改造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一起提交经有关专家评定的项目建造可行性陈述。

  第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由散装水泥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由其托付散办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违背第六条规则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背第八条规则,进行现场拌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改正,并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背第十条榜首款、第十一条规则的,责令期限补缴;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触及财务、环保、技能监督等部分权限的,由上述部分根据有关法令、法规、规章规则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5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59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处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