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爱游戏-体育app|全站下载!​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图片名

全国服务热线:0577-65809763

产品展示

电话:0577-65809763

邮箱:845063719@qq.com

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168号

产品展示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展示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开展规则

发布时间:2023-01-17 来源:爱游戏-体育app|全站下载 1 次浏览

  (2007年8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07年10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开展散装水泥,节省资源,削减环境污染,确保工程质量,进步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开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出产(含粉磨站,下同)、运营、运送、运用和处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恪守本规则。

  第三条开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约束袋装、鼓舞散装、全面规划、一致处理的准则。

  第四条省、市(行署)散装水泥作业的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处理作业。

  省、市(行署)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分的散装水泥处理组织,详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处理作业。

  第五条开展变革、财务、建造、交通、公安、质量技能监督、工商、环境保护、计算、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分,应当依照各自的责任,一起做好开展散装水泥作业。

  第六条到二○一○年全省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简称散装率,下同)应当到达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实践状况,提出散装率和散装水泥运用率,报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分同意后实施。

  水泥出产和运用单位应当到达规则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运用率。国家和省要点工程建造项目的散装水泥运用率应当到达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七条具有预拌混凝土出产、供给才能的省辖城市,自本规则颁布实施起,阻止在城市城区建造工程施工现场拌和混凝土;对暂不具有预拌混凝土出产、供给才能的省辖城市,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阻止在城市城区建造工程施工现场拌和混凝土。

  (二)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二○○九年七月一日。

  第九条鼓舞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在出产过程中,运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代替水泥,以及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制作的人工机制砂代替天然砂。对运用工业固体废物量到达国家规则份额以上的,享用国家资源归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对节省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开展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有关部分应当优先组织,要点扶持。

  第十条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进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拌和车、泵车,凭当地散装水泥处理组织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为其处理暂时或许长时间通行证。

  第十一条铁路部分应当对散装水泥运送实施优先方案、优先配车和优先运送,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集装箱)车调度作业。

  第十二条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出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悉数运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建造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依据本规则运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要求核定运用量,并将其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依照规则运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工程监理组织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运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运用的,应当予以阻止并向同级散装水泥处理组织或许有关部分陈述。

  第十四条水泥及其制品的出产、运送、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造和施工单位,应当装备与出产、运送、中转运营和运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备、设备,进步散装水泥开展所需的归纳配套才能。

  第十五条水泥出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许改建的水泥出产项目,应当依照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装率的规范进行规划和同步建造;未到达要求的,有关部分不予同意建造和检验。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及其制品出产、运营、运送和运用单位,应当采纳办法,确保出产、运营、装卸、运送、储藏、运用设备和设备契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水泥及其制品出产、运营、运送、运用及处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散装水泥计算的有关规则,向各级散装水泥处理组织及时、精确的报送计算报表,并实在供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出产、运营、运送和运用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阻止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要点建造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运用立窑水泥。

  第十九条水泥出产和运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省财务部分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分确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征收规范交纳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处理组织担任征收,也能够经散装水泥处理组织会同当地财务部分审阅后,由散装水泥处理组织托付其他单位和部分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务部分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则的千分之二计提和拨付。

  任何当地、部分和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得私行减免,不得停留、截留、抢占和移用,不得改动征收规模、征收规范和征收目标。

  第二十一条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及中直水泥出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处理组织担任征收,其他水泥出产企业由市(行署)散装水泥处理组织担任征收。

  国家、省要点工程项目建造单位运用袋装水泥应交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处理组织担任征收;其他工程项目建造单位运用袋装水泥应交纳的专项资金,由市(行署)散装水泥处理组织担任征收。

  第二十二条出售袋装水泥的水泥出产企业应当依照出售袋装水泥量交纳专项资金;运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依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许工程概(预)算估计水泥运用量,在处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分同意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材料,经当地财务部分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组织核实无误后,处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施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上的水泥出产企业交纳的专项资金,依照省、市(行署)各50%的分红份额,别离缴入省、市国库;中直水泥出产企业交纳的专项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其他水泥出产企业交纳的专项资金,依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红份额,别离缴入省、市国库。

  市(行署)征收的其他工程项目建造单位的专项资金,征收组织在缴库时,依照省20%、市(行署)80%的分红份额,别离缴入省、市国库。

  第二十五条散装水泥处理组织应当对下级散装水泥处理组织征收的专项资金运用和处理状况,进行定时查看。

  第二十六条散装水泥处理组织的处理经费,由同级财务部分依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对暂不具有条件的,能够从专项资金中拨付,并逐渐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分托付散装水泥处理组织给予下列处分:

  (一)水泥出产和运用单位未到达规则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运用率的,依照袋装水泥出产和运用量处以每吨三十元罚款。

  (二)建造工程施工单位在现已实施阻止现场拌和混凝土、拌和砂浆办法的城市城区内,现场拌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拌和超越十立方米的,依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许运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规范处以罚款。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出产、运送、中转运营单位以及工程建造和施工单位,未装备散装水泥相应设备、设备的,责令期限装备;逾期未装备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泥出产企业未准时交纳专项资金或许建造单位在处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百分之二十罚款。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要点建造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出产企业运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依照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散装水泥及其制品出产、运营、运送和运用中,不供给报表和相关材料的,由散装水泥处理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散装水泥处理组织会同计算部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招摇撞骗的,由散装水泥处理组织会同计算部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私行减免,停留、截留、拖欠、抢占和移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未依照规则运用省财务部分一致印制的专项资金收据的,由财务部分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分、其他处理部分以及散装水泥处理组织,在散装水泥行政处理作业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专项资金征收、处理和运用过程中招摇撞骗、徇私舞弊、收受别人资产的。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处理规则》和一九九八年三月七日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处理规则〉的决议》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