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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爱游戏-体育app|全站下载 1 次浏览

  一、对《天津市行政作业性收费处理规则》(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正

  (二)第十条修正为:“行政、作业性收费归于政府非税收入处理规模,收费收入全额归入预算,施行‘出入两条线’处理。”

  (三)第十一条修正为:“行政、作业性收费施行年度陈述准则。详细处理规则由市物价、财务部分拟定。”

  (四)第十三条修正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私行建立收费项目、扩展收费规模或进步收费规范的;(二)收费项目已吊销或收费规范已下降,仍持续按原项目、原规范收费的;(三)不履行年度收费状况陈述准则的;(四)不履行收费公示准则的;(五)不按规则运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则在政务网站发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化状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则上交或超出规则规模运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出入状况的;(八)回绝承受监督查看机关查看、审验的;(九)其他违背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则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正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务部分在责任规模内,别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处理法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置规则》(国务院令第585号)、《财务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予以处置。”

  (六)第十七条修正为:“对回绝、阻止收费人员或监督查看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置法》的规则予以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天津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方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作出修正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正为:“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辅导教师资历,应当具有中等职业学校结业以上学历,还须具有适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能职务或许中级以上工人技能等级。”

  三、对《天津市对行政作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置的规则》(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作出修正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正为:“对乱收费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处理功能的作业单位中经赞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的作业人员给予处置,由任免机关或许监察机关依照处理权限决议。对乱收费的其他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处置,依照《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处置暂行规则》(人力资源社会确保部、监察部令第18号)履行。”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正为:“对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下列规则给予行政处置和行政处置:(一)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对乱收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关于收费项目已明令吊销而持续收费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正告处置;(二)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对乱收费单位处以适当于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物价查看部分赞同,可处以适当于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越3万元;关于收费项目已明令吊销而持续收费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正告至记大过的处置;(三)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对乱收费单位处以适当于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物价查看部分赞同,能够处以适当于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越3万元;关于收费项目已明令吊销而持续收费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置。关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行政降职处置。”

  四、对《天津市科学技能奖赏方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作出修正

  (一)第八条修正为:“社会力气建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能奖,在奖赏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天津市墙体资料革新和修建节能处理规则》(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正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造工程项目,制止运用以粘土为质料制成的墙体资料和砌筑资料。”

  (二)第十三条修正为:“建造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造工程,未悉数运用新式墙体资料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向市墙体资料革新和修建节能办公室交纳新式墙体资料专项基金。”

  六、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造处理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正

  (一)第八条第四款修正为:“非政府出资建造的项目,不再施行批阅制,依照有关规则施行核准制和存案制处理。”

  七、对《天津市电子政务处理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作出修正

  八、对《天津市生猪屠宰出售处理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作出修正

  (一)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商品流转行政主管部分”修正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分”。

  九、对《天津市施行〈试验动物处理法令〉的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正

  (一)第十二条修正为:“试验动物作业单位从国外进口试验动物原种,有必要向市科委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挂号。”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正为:“出口试验动物有必要报市科委批阅。经赞同后,方可处理出口手续。”

  十、对《天津市古树名木维护处理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作出修正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正为:“在征收征用土地、规划规划或建造施工中,触及古树名木维护处理的,建造单位有必要事前提出维护和躲避计划,并向市城市美化行政主管部分处理存案手续。”

  十一、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处理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作出修正

  十二、对《天津市建造项目环境维护处理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作出修正

  (二)第十一条修正为:“建造单位应当根据建造项目环境维护分类处理名录,确认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三)第十五条修正为:“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批阅下列建造项目:(一)国务院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依法下放省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批阅的建造项目;(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造项目;(三)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则由省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批阅的建造项目。”

  十三、对《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处理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作出修正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正为:“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承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自行安排进行技能检查,提出书面检查定见后,依照规则程序报批。”

  十四、对《天津市建造工程监理处理规则》(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作出修正

  十五、对《天津市按份额安排残疾人作业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作出修正

  (一)第一条修正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确保法》和《天津市残疾人确保法令》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方法。”

  (二)第二条修正为:“持有我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契合法定作业年纪、有必定劳动才能、自愿要求作业的残疾人,为按份额安排作业的目标。”

  (三)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中的“残疾人作业协调委员会”修正为“残疾人作业委员会”。

  (四)第十二条修正为:“违背本方法规则,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则交纳残疾人作业确保金的,依照法令法规规则予以处理。”

  十六、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处理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作出修正

  (一)第五条修正为:“节能监测安排是为节能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施行节能监督供给技能确保的专业技能安排。”

  十七、对《天津市电力设备维护处理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作出修正

  (五)第三十二条修正为:“违背《法令》和有关规则及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分罚款告诉书后,应在15日内交清罚款。未如期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置款。”

  十八、对《天津市无障碍设备建造和处理方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作出修正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正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路途、公共修建、寓居区(寓居小区、寓居修建)等建造工程(以下总称建造项目),应当依照国家规范的要求和本市的有关规则建造无障碍设备。”

  (二)第六条修正为:“新建、改建、扩建建造项目应当依照国家的规范和要求建造无障碍设备,与建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运用,并与建造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备相衔接。”

  (三)第九条修正为:“建造项目已建成但未建造无障碍设备,或许已建造无障碍设备但不契合国家的规范和要求的,所有权人应当依照国家规范逐渐增设或完善无障碍设备。所需资金由建造项目所有权人承当。”

  十九、对《天津市行业协会处理方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作出修正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正为:“(一)行业协会的建立、改变和刊出;”。

  (五)第二十九条修正为:“未经挂号,私行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吊销挂号的行业协会持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挂号处理部分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对《天津市开展散装水泥处理方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作出修正

  (一)第八条第二款修正为:“新建、扩建或许改建的水泥出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才能应当到达70%以上。”

  (二)第十二条修正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造工程项目,制止在施工现场拌和混凝土和砂浆。”

  二十一、对《天津市粮食流转处理方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作出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正为:“请求从事粮食收买活动,应当在获得工商行政处理部分颁布的营业执照后,依法向粮食行政处理部分提交书面请求,获得粮食收买资历。”

  二十二、对《天津市城市雕塑处理方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作出修正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正为:“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根据美化规划安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二十四、对《天津市路途交通安全防备责任制规则》(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作出修正

  二十五、对《天津市安排安排代码处理方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作出修正

  (二)第二十条修正为:“未依照本方法规则处理安排安排代码申办、换证、改变、刊出、补办的,由质量技能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能够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维护区处理方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作出修正

  二十七、对《天津市根本医疗保险规则》(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作出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正为:“员工依照不低于自己上年度月平均薪酬的2%按月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不低于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1%按月交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二十八、对《天津市机动车泊车处理方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作出修正

  (一)第二十二条修正为:“对社会敞开的机动车泊车场、路途泊车泊位应当契合国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