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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爱游戏-体育app|全站下载 1 次浏览

  奇台产业园区管委会,准东将军庙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奇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将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按照级别实行县、乡镇分级响应。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责任到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应对和处置。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5.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素质。使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的发挥专家级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作用。

  县人民政府成立奇台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分管领导、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党委宣传部、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安监局、水利局、农业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局、气象局、水利局,文广局负责人为成员。

  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组织实施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决定全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水污染事件应急宣传工作,统一发布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承担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监测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协调保障应急机制;组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队伍,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调查等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负责水质监测和水质变动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好水质变化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分析事故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事故现场生态修复的建议。

  党委宣传部、文广局: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媒体的采访工作。

  发改委:负责将全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

  经信委:参与因工业污染引发的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中通讯、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员疏散;对涉嫌犯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

  安监局:参与危险化学品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件的防范工作,建立完整企业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灾物资,协助有关部门对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及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置工作。

  住建局:负责因建设施工事件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应急供水状态下,利用洒水车提供临时应急用水。

  农业局:负责农药、化肥等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农作物等受污染情况做调查鉴定并协调处理;负责事件中对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农作物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工作。

  水利局:配合制定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参与重点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度相应水资源。

  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引发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应急处理;对事件中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家畜进行预防、抢救、转移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事故发生后现场保护、伤员急救、社会稳定、信息报告和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水污染事件专家库,平时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准备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修订水污染事件处置技术方案;对应急响应提出技术上的支持与指导等。

  本预案启动后,在水污染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救援组、评估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综合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各工作组组长由相关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各工作组统一调度;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达指令;对应急处置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或请求援助;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应急救援组:负责对事件现场按照处置规范及要求做相应的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根据水污染事件性质、程度和类型,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评估咨询组:对事件危害程度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水污染事件专家库专家组成。

  应急监测组:负责对事件进行环境监视测定和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类型,由县环保局、卫计委、农业局、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安全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疏散现场人员。由县公安局负责。

  医疗救护组: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至医院做治疗。由县卫计委负责。

  新闻发布组: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由县党委宣传部、广电局负责。

  后勤综合组: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和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根据水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

  1.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县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危险化学品储运信息、常规环境监视测定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对有几率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

  安监局和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件引发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公安局负责交通事件、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产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县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及时将一般(Ⅳ级)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1.开展污染源调查。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全县涉水污染企业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对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接警:开通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接警电线,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做好相应的记录。

  4.处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对事故情况精心核实,召集相关专家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上报县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针对会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区域,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视测定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1.县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各应急成员单位的联系。

  2.建立全县重点涉水企业污染源数据库、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系统,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准确、高效。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有几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布,黄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等四级。

  (1)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1)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1)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1)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州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州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自治州环境应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1)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向自治议处环境应急机构、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自治州环境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派出相应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自治州环境应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自治州环境应急机构。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向事发地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自治州环境应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报请自治州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应应急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支援、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州环境应急机构、州人民政府、自治州环保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1)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自治州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自治州环境应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报请自治州环境应急机构派出相应应急处置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支援、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州环境应急机构、州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环保部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毗邻国家、省(区)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州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可直接报告州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

  突发水污染事件确认部门(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突发水污染事件1小时内,报告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环保厅。

  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第一时间电线小时内书面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后再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事件的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采用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的方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事件发生所在地和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控制事件态势,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指挥部参考。

  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1.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的情况,现场指挥部指示县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水污染事件污染变化情况,预测并报告水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对监测测技术上有困难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1.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对中毒或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设立现场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

  2.在开展人员救助的同时,对现场泄露、排放的危险品、污染物立即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县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1.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水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地区,并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水污染事件信息发布由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后,做好水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总结,在应急终止后上报。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撤离人员的安置和应急状态解除后撤离人员返回,督促事故企业做好事故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组织对水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置。

  2.各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

  2.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对突发水污染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

  各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各级人民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安排和拨付。

  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1.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开展水污染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2.定期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提高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3.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污染应急实战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

  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对水污染事件的适用情况,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对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情况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县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新疆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政发〔2005〕77号)、《新疆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新疆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07号)、《新疆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州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受沙尘天气影响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县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县环保局、气象局监测监控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共享数据、科学预警、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环保局、气象局、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教育局、安监局。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环保局、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筹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科学技术支撑。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处置工作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及网络信息引导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媒体等媒介,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环保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督促各乡镇、园区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

  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县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发改委:负责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信委: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各电信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向手机用户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处置信息。

  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与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

  监察局: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在环境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执纪监督问责。

  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黄标车和老旧车限行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住建局: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状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国土资源局:科学、合理制定城镇周边采石(砂)场等非煤矿山的区划、开发利用和退出方案,协助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交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农业局:协同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安监局: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环保、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天气造成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充分运用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监测平台数据分析,加强数据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参考环境保护部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县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日均值300时,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城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及以上,且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发布红色预警。

  (2)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签发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应的成员单位,同时按照等级时限要求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特殊情况至少提前12小时),黄色、蓝色预警及时发布。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持续滚动播报。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或减轻时,经专家会商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依程序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达到预警解除条件,经专家会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解除预警。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当启动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区域内各乡镇启动本地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知识的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实施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70%限产或停产。

  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实施黄标车和老旧车限行(应急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实施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50%限产或停产。

  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县市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增加建筑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各相关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有关乡镇、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督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启动橙色、红色预警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州环保局、县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总结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组织开展对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过程的评估,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等。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要指导各部门、乡镇、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环保局大气自动监测、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互联互通,并充分运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监测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各乡镇、园区和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乡镇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监察部门负责对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采取约谈、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等问责措施。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限(停)产规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上限予以处罚,并追究法人法律责任。

  4.为确保分级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由环保、经信、公安、住建、国土、交通和安监等部门,开展针对限(停)产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黄标车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联合督查,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督查。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时,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线)。企业要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本预案为县级专项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搭建、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各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方案)、各乡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并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