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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0 来源:爱游戏-体育app|全站下载 1 次浏览

  原标题: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哲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提升资产经营效率,公司结合业务发展规划需要,经过详细的讨论并以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决定将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位于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及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汶浦东路188号的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产权以人民币1.28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万元整)的价格转让给德邦(昆山)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材料”)。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签署〈不动产转让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充足表现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昆山天洋拟与德邦材料签署《不动产转让合同》、与德邦材料及其母公司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抵押合同》,并授权公司行政副总裁冯延昭与交易各方签订上述协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拟以总价款 1.28亿元人民币向德邦材料出售其名下位于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及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汶浦东路188号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它附属设施产权。昆山天洋已就本次交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苏中资评报字(2021)第9013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意确认上述报告的评估结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 年4月14日上午10点30分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现场实际出席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晓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合法、有效。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提升资产经营效率,公司结合业务发展规划需要,经过详细的讨论并以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决定将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位于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及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汶浦东路188号的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产权以人民币1.28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万元整)的价格转让给德邦(昆山)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材料”)。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签署〈不动产转让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充足表现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昆山天洋拟与德邦材料签署《不动产转让合同》、与德邦材料及其母公司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抵押合同》,并授权公司行政副总裁冯延昭与交易各方签订上述协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拟以总价款 1.28亿元人民币向德邦材料出售其名下位于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及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汶浦东路188号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它附属设施产权。昆山天洋已就本次交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苏中资评报字(2021)第9013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公司监事会同意确认上述报告的评估结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发展及资产优化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下称简称“昆山天洋”)以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经双方协商,拟以总价款1.28亿元人民币向德邦(昆山)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材料”)出售其名下面积为45,238.60平方米的两块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昆国用[2010]号、昆国用[2009]号)、建筑面积为26,284.7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产权。

  ●本次交易已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次出售资产对应的交易款项分两期支付,昆山天洋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并在烟台德邦完成抵押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协助德邦材料办理资产过户事项;若德邦材料未及时支付第二期款项或烟台德邦未及时办理抵押,公司是不是能收到第二期款项将存在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4月14日,昆山天洋与德邦材料在昆山市签订了《不动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总价1.28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万元整)出售昆山天洋名下面积为45,238.60平方米的两块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昆国用[2010]号、昆国用[2009]号)、建筑面积为26,284.7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产权。为保证德邦材料履行主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德邦材料母公司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德邦”)将其合法拥有评估净值为124,858,619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德邦材料在主合同项下的第二期转让款(7,800万元)的支付提供抵押担保,并于主合同签署当天与昆山天洋及德邦材料共同签署了《抵押合同》。

  《不动产转让合同》和《抵押合同》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交易不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确认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专利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德邦材料于2021年3月2日注册成立,专注于半导体、电子、膜材料、高性能密封材料等新型材料的研发、生产,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半导体封装、消费电子、新能源等领域。德邦材料刚成立不久,尚未进行实际经营。

  德邦材料母公司烟台德邦处于上市筹备阶段,相关的财务数据正在审计中,暂没办法提供及披露相关财务数据。

  本次交易对方与公司本次交易之前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别的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昆山天洋设立于2004年1月9日,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转让的资产为昆山天洋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设施,包含面积为45,238.60平方米的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和建筑面积为26,284.75平方米(其中有证面积25,310.4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产权,其中有产证交易标的具体如下:

  交易标的的产权清晰,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未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上述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目前处于闲置状态,土地使用权及其中有产权证书房屋的运营情况如下:

  (9)昆国用(2010)字第号土地使用权于2010年5月通过受让方式获得,账面原值3,131,539.60元,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2月1日)累计摊销129月,累计摊销673,280.67元,账面净值2,458,258.93元;

  (10)昆国用(2009)字第号土地使用权于2009年7月通过受让方式获得,账面原值5,645,640.00元,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2月1日)累计摊销199月,累计摊销1,872,470.60元,账面净值3,773,169.40元;

  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苏中资评报字(2021)第9013号资产评估报告,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基准日,昆山天洋拟转让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的账面价值为3,251.04万元,评价估计价格为12,808.18万元,增值额为9,557.14万元,增值率为293.97%。

  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2月1日,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拟转让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评估值为12,808.1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零捌万壹仟捌佰元整。

  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主要为评估基准日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账面原值46,075,275.28元,账面净值26,278,943.83元。

  被评估房屋坐落于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本次委估申报房屋总建筑面积26,284.75㎡,其中有证面积为25,310.48㎡,房屋主要为办公房、厂房,构筑物主要为道路、围墙等。

  3、《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

  4、《关于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1153号),国家计委、建设部;

  5、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6、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0]382号);

  本次对该房屋及构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以确定委估房屋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公允价值。

  对于工程技术资料完整的项目,采用调整预(结)算的方法;对于结算资料不齐全,资料难以收集的房屋,采用类似工程概算指标为依据。根据现场勘测,结合所评房屋构筑物的结构构造情况,按现行工程建设价格计价程序,调整人工、机械、材料差价,计取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考虑必要的综合前期费、前期附加费、资金成本,据以确定评估原值。

  依据2020年8月18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苏建函价[2020]38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人工工资指导价。

  依据苏州造价信息网公布的苏州市2021年1月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确定本次评估材差系数及主要材料差价。

  根据现场勘察、了解委估资产包括的工程内容,调整决算或者参考同类建筑物的安装工程费用确定其造价。

  前期费用考虑了设计勘探费、建筑设计企业管理费、监理费、质监费、规划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三通一平费等。在评估中,依据委估房屋的真实的情况,以适当的比例确定前期费用。

  资金成本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采用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LPR浮动利率加减点方式,以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另外的费用等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为*年。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含税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另外的费用)×资金成本率×合理建设工期/2。

  评估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对建筑物的地基、柱梁、楼面、屋盖、墙体等承担重量的构件、围护结构、内外粉刷、门窗、楼地面等装饰工程及安装配套设施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观测记录,并区分不同的工程结构可以进行分析比较,同时结合所评建筑物的购造年限及平时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状况等因素,参照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物的常规使用的寿命年限和房屋新旧程度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采用年限法和分值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其成新率,对构筑物采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分值法成新率=结构部分合计得分×G+装修部分合计得分×S+设备部分合计得分×B

  纳入评估范围的非货币性资产——土地使用权为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账面记录的工业用地2项,原始入账价值8,777,179.60元,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6,231,428.33元,证载权利人为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详细情况如下:

  地块四至:1、2地块连在一起,东至心丽路,南至汶浦路,西至工厂、北面为空地。

  土地利用强度一般;根据现场观察,房屋及附属设施除个别报废、拆除的外其他均处于使用状态。本次评估的是宗地剩余年期使用权价格。

  一般而言,土地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几种方法。

  根据委估地块用途的特点,结合评估目的,考虑到委估地块所在区域的地产市场发育状况及其他地产市场资料情况。收益法难以取得单纯土地的收益额,拆分房屋收益和土地收益又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成本逼近法作为以土地全部投资为基础的评估方法,土地的所有权收益确定也不够准确;因此本次评估不适用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

  委估地块所在区域的土地市场发育完善,在评估基准日有较多的成交案例,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前提,故本次评估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指在一定市场条件下,选择条件类似或使用价值相同的若干参照物,就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实物状况因素等条件与委估对象进行对照、比较,并对参照物价格加以修正,从中确定委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委估对象价值=交易参照物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实物状况因素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本报告所定义的地价内涵为在2021年2月1日的评估基准日,宗地红线外达到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对外通讯的“五通”,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的“一平”开发条件,用途为工业用途,宗地为出让,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本次评估设定使用年期为该宗土地在剩余使用年期39.25年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委估宗地红线内外均已达到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对外通讯的“五通”开发水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的开发条件。待估宗地现有开发水平与基准地价设定的开发水平一致。

  待估宗地所在区域主要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东面为龙桥路,西面为长安路,南面为庞杨路,北面为联杨路。对外交通主要是通过联杨路、交通路、长安路、常台高速等路网相连接,路网密度较好。附近有公交车经过。综合对外交通条件较好。

  待估宗地所在区域为规划工业集中区,水、声、气环境有一定的污染,状况一般,区域绿化状况一般,因此待估宗地总体环境质量一般。

  苏州市吴江区城市规划对待估宗地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强度和利用方式有一定限制。

  面积:待估宗地面积为9,048.60㎡,面积较适中,对企业的利用无不利定影响;

  土地使用年期: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地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本次评估设定使用年期为剩余使用年期39.25年。

  根据委估宗地所处位置、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环境质量等因素,选择了与委估宗地位于同一土地供需圈内,在用途、交易类型、区域与个别因素条件相同或相近的三宗实例作为比较实例。比较实例基本情况如下表:

  可比案例A、B、C成交日期与基准日较接近,根据向当地国土局网站查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变化不大,故不有必要进行期日修正。

  案例A、B、C与待估宗地位于同一镇辖区域,基础信息一致,故不有必要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待估对象与可比案例均为工业用地,容积率影响不大,故本次评估不需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待估宗地剩余使用年数的限制为39.25年,还有必要进行年期修正。年期修正系数K的公式为:

  将委估宗地的因素条件指数与比较实例的因素条件指数逐一作比较,得到各因素修正系数汇总,见下表:

  交易案例比准单价=成交单价×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期日修正×区域因素修正×权益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得出三宗案例修正结果见下表:

  转让标的项下所有不动产的转让款总计为人民币1.28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捌佰万元整)。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工作组可无偿进驻石浦汶浦东路188号厂区,开展厂房改建的前期工作,在乙方进驻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拟对厂房、管道等设施改建所必须的图纸等资料。

  (2)不动产实物交接日期: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后当日,甲方将转让标的项下的所有不动产一次性全部交付给乙方。交接后,在不影响乙方规划改造、正常使用、有部分闲置的前提下,甲方能够继续使用部分厂房,具体事宜(房屋位置、面积及使用时间等)双方后续协商解决。(附件如有)

  (3)不动产实物交接前,对于不动产所在区域内原工厂内一切与生产有关的罐体、各类桶(如有),尤其是残留化学品的罐体或桶,甲方应自行清除并搬运出工厂。

  (4)不动产实物交接时,甲方应将与不动产有关的所有图纸、建设合同、厂区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出让合同等全部文件交付给乙方,图纸、证书详见附件一:交接明细。

  (5)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第一期转让款后,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不动产证书原件交付给乙方,并在抵押登记(本合同第五条所述的抵押事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将转让标的产权(包括土地及房产)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不动产过户前,甲方应保证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仍维持第一条第2款的状况。

  (6)与转让标的产权过户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财务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过户登记费等,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双方承担各自名下的依法应承担的税费。

  (1)乙方同意,在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后2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担保,作为履行支付第二期转让款的担保。双方商定,担保方式为乙方母公司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厂房做抵押物为乙方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另行签订,具体抵押事项以抵押合同为准。

  (2)第二期转让款支付到账后三日内,甲方应当协助抵押人及乙方办理抵押登记的撤销。

  1.甲方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甲方保证本次不动产转让程序合法,就本次不动产转让事宜作出董事会决议。

  2.甲方转让标的项下的土地、房产产权明晰,不存在第一条第2款所述的权属争议、权利瑕疵和权利限制,规划及面积等均与甲方提供的产权证书一致。土地出让金、建筑物、围墙等附属设施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不存在租赁给其他第三方租赁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4.甲方名下房产一并移交给乙方,不存在转让、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设立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司法查封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转让的房产不存在影响、妨碍乙方使用的重大物理瑕疵。

  6.甲方保证所有声明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陈述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乙方承诺作为抵押的房产,不存在转让、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设立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司法查封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1)在办理不动产过户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如当地政府政策、规定的变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一方或买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2)协议解除后,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所有的资料原件、复印件以及后续开发取得的文件资料无偿移交回甲方,甲方需将从乙方处收取的款项全部返还给乙方。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均应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按照转让款总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在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努力配合乙方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办事,根据产权过户变更要求提供全套符合标准要求的资料。如有一方故意拖延时间或不配合履行本合同应尽义务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要求的,从接到对方书面催促通知起30日内每天按转让款总价万分之一赔偿相应的损失。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及利息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转让款20%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应付款项逾期超过60天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转让款20%的违约金。因本条解除合同的,双方各自返还已付的转让款及已交接的不动产。

  (4)甲方逾期交付全部不动产的,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仍未全部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转让款20%的违约金。因本条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及利息。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于 2021年4 月在中国昆山市签署,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六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车间及办公检测楼作为抵押物(抵押财产的详情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向乙方做担保。上述抵押物预估值为约 12,485.86万元。该估值系评估公司给出的预估值,此估值经甲乙双方一同确认,具体金额以正式评估报告为准,乙方已知悉估值与实际值会有适当差异。作为抵押的房产,不存在转让、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设立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司法查封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1)在丙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后22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房产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丙方应提供协助。赋予乙方以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第二期付款义务的担保。

  (1)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或丙方已经履行第二期7800万元的付款义务后,本抵押合同则终止。甲、乙双方应在丙方完成付款后三日内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甲乙丙三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均可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丙协商一致,若因丙方问题造成主合同第二期付款无法履行,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签署后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最晚不迟于2021年4月30日。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等问题,交易完成后未产生关联交易。本次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用于昆山天洋的业务运营需要。

  公司热熔胶产能搬迁到南通市如东县大洋口化工园区地后,昆山天洋此次出售的资产一直闲置,尚未规划新的用途。此次出售不影响公司任何业务的经营。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盘活该项闲置的优质土地及相关资产,改善公司财务情况,并获得比较大金额现金,有利于公司后续集中资源发展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依据公司的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货币资金约7,340万元,预计增加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约为4,088万元。

  此次出售资产对应的交易款项分两期支付,昆山天洋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并在烟台德邦完成抵押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协助德邦材料办理资产过户事项;若德邦材料未及时支付第二期款项或烟台德邦未及时办理抵押,公司是不是能收到第二期款项将存在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德邦(昆山)材料有限公司拟收购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资产所涉及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市场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1)第9013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25日至今,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上海天洋”)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收到各类政府救助3,184,049.70元(数据未经审计)。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政府补助金额已全部到账,具体明细如下:

  公司2019年为扩大热熔胶胶粉胶粒的产能,将原先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的热熔胶胶粉胶粒的产能整体搬迁至南通市如东县大洋口化工园区地。完成搬迁后,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闲置,为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提升资产经营效率,企业决定将昆山天洋位于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及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汶浦东路188号的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其它附属设施的产权转让给德邦(昆山)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德邦材料”)。2021年4月14日昆山天洋与德邦材料签署了《不动产转让合同》。

  鉴于昆山天洋与德邦材料的上述交易符合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千灯政府”)产业嫁接引导要求,经千灯政府与昆山天洋协商,双方于2021年4月14日签订了《产业嫁接引导奖励协议书》。千灯政府承诺在昆山天洋将上述资产转让给德邦材料的情况下,奖励及补偿昆山天洋不超过4100万元(最终金额以真实的情况为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法律法规,上述千灯政府救助全部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本次属附条件的补助,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法律法规,上述已到账政府救助全部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救助,计入当期损益。本次公告的已到账政府补助预计对公司2020年度的损益影响税前金额为人民币1,275,465.05元(数据未经审计),对2021年度的损益影响税前金额为人民币1,908,584.65 元(数据未经审计),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